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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993号

高敏与高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高敏,高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93号原告高敏。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娜。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与被告高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

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