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93号原告高敏。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娜。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与被告高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
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