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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540号

华某某与夏某某与青海宏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某某,夏某某,青海宏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540号原告华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7002278654,无职业,住本市城北区小桥大街80号1栋412室。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319691004503X,无职业,住本市城中区南川西路71号6栋131室。委托代理人鲁国铭,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宏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山,地址:本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6号楼1单元163室;组织机构代码:69850989-5委托代理人陈国永,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海,地址:本市城东区建国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850611-7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冷静,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八达巷15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夏某某与被告青海宏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夏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夏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洪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中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