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06号
原告:夏仲秋。
被告:李今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仲秋诉被告李今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仲秋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纯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