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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06号

夏仲秋与李今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夏仲秋,李今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06号

原告:夏仲秋。

被告:李今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仲秋诉被告李今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仲秋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纯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