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字第86号异议人(案外人)姜萍。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住所:昆明市前兴路光辉城市**。负责人夏标。
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市区北辰商业街任旗营。法定代表人王晓艳。
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郊烟草**路。法定代表人陶成川。
被执行人: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市区任旗营北辰商业街金兰水榭旁银水湾****。法定代表人陶成元。
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附**。法定代表人陶成川。
被执行人: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市区任旗营北辰商业街金兰水榭旁银水湾****。法定代表人侯俊国。
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嵩明县嵩阳镇水真路**金叶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彦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异议人姜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异议人姜萍称:我与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签订了购买其名下的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35号车位,并于同月23日支付了全部款项153349元给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裁定该车位所有权属于异议人。审查查明: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昆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归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全部借款本金600万元,尚欠截止2011年12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563883.39元未归还;
二、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上述利息563883.39元以及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7月30日止的复利;
三、若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则有权对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烟草**路金域蓝湾小区13-4b、13-2b、13-1a、13-2a、12-5b、12-6b,位于昆明市烟草**路远洋风景小区************,昆明市房他字第****、第**、第20091567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商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铺、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赔偿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2000元;
五、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案件受理费59110.63元,减半收取29555.32元由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昆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尚欠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349252·57元(计算至2011年12月20日);
二、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支付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的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算复利;
三、若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则有权对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2009422**、第20,位于昆明市烟草**路远洋风景小区,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第****、第****、第****、第****房屋、车位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赔偿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6000元;
五、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案件受理费150431.23元,减半收取75215.62元由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纳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边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3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3)昆民执字第65、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名下价值8620620余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并于2013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35号车位进行了查封。另查明:异议人姜萍与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签订了购买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35号车位,姜萍于同月23日支付了全部款项153349元给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昆民四初字第27、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35号车位进行查封,执行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异议人认为其已经签订了合同,支付了价款,就应当享有车位所有权,显系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对异议人姜萍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姜萍的异议请求。当事人若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方 虎
审 判 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欣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