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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522号

刘艳伟与杨春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春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22号原告。被告杨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伟与被告杨春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艳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刘艳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刘薛永

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士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