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22号原告。被告杨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伟与被告杨春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艳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刘艳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刘薛永
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士亮 来源:
刘艳伟与杨春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22号原告。被告杨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伟与被告杨春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艳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刘艳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刘薛永
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士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