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1262号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6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