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56号
原告:何帮会。
被告:杨雪芹。
原告何帮会为与被告杨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帮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帮会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帮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何帮会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