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怀海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海,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怀海。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海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怀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