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建法,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全占,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安建法因与被上诉人李辉军、原审被告李全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小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建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建法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建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