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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辖终90号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广州,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庆,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州,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

被告: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盖光辉,总经理。

原审

被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孙军田,局长。

上诉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约定由天津仲裁委管辖,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系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应由天津仲裁委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仲裁委或天津市或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不是与上诉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约定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