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74号原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屈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74号原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屈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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