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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074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74号原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屈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