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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59号

屠世茂与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屠世茂与被执行人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世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1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