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01号原告巩平坤,农民。委托代理人颉少泽。被告颉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平坤与被告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平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平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
巩平坤与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01号原告巩平坤,农民。委托代理人颉少泽。被告颉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平坤与被告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平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平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