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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701号

巩平坤与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巩平坤,颉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01号原告巩平坤,农民。委托代理人颉少泽。被告颉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平坤与被告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平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平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