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965号
原告:王万贺,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6日。
被告:杜金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6日。
被告:符晓,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杜金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贺诉被告杜金涛、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贺已案外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万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万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70元,由原告王万贺承担。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