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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57号

胡子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57号罪犯胡子俊,又名胡五,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临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子俊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徐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