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XXXXXXXXXXX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XXXXXXXXXXX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57205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少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