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曹士静,居民。
被执行人:年洪国,居民。
被执行人:王黎黎,居民。本院在执行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曹士静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
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曹士静,居民。
被执行人:年洪国,居民。
被执行人:王黎黎,居民。本院在执行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曹士静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