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00号
原告:丁军委,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界坤,男,成年,汉族。
原告丁军委诉被告高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军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丁军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