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99号
原告:方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