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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723号

郭光飞与孟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光飞,孟亚林,李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723号原告郭光飞,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委托代理人乔虎堂,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孟亚林,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继红,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宁夏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飞与被告孟亚林、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飞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飞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