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5民初37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吴多乐,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昌市翁田镇博文村民委员会新兴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光杰,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文昌市翁田镇博文村民委员会新兴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文昌市翁田镇博文村民委员会新兴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在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