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197号丁会鲜申请张泽民,李朝敏,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厂,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会鲜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泽民,李朝敏,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厂负责人,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洛民终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