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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执197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197号丁会鲜申请张泽民,李朝敏,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厂,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会鲜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泽民,李朝敏,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厂负责人,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洛民终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