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695号
原告:张开保,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根,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现关押于九成监狱。
被告:王洪梅,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章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保诉被告陈玉根、王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开保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17元,减半收取24008.5元,由原告张开保承担。
审判员 胡跃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