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235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