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2)龙执补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吴伯顺,男,住上海市金山县。 申请执行人吴美金,女,上海市金山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龙南县乡际职办稀土厂。 法定代表人刘剑青,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伯顺、吴美金与被执行人龙南县乡际职办稀土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429.71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林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凌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