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4056号

楼天华与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天华,杜英生,厉欣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56号

原告:楼天华。

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英生。

被告:厉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天华与被告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