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56号
原告:楼天华。
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英生。
被告:厉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天华与被告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楼天华与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56号
原告:楼天华。
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英生。
被告:厉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天华与被告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