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闽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