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842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