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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506号

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翌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翌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06号原告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38号街坊金源国际01幢01单元1607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翌楠,文化程度,原籍,职业。

原告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翌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洛阳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赵秀丽

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