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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73号

任卫军与赵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卫军,赵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任卫军,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宪成,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住址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卫军与被执行人赵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宪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宪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宪成在本院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予以保全,但该执行案件系冻结相关人员工资存款。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任卫军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5503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