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94号原告马廷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刘全兴,男,成年,汉族。被告朱小坡,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力与被告刘全兴、朱小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廷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廷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元,由原告马廷力负担。
审判员 张瑞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