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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694号

马廷力与刘全兴、朱小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廷力,刘全兴,朱小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94号原告马廷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刘全兴,男,成年,汉族。被告朱小坡,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力与被告刘全兴、朱小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廷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廷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元,由原告马廷力负担。

审判员  张瑞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