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1269号原告张必所,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原告李稳菊,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址同上。系张必所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文娟、宁晓薇,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继康,男,1968年1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告张正宏,男,1970年1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所、李稳菊与被告吕继康、张正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必所、李稳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必所、李稳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所、李稳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正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