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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民初1269号

张必所、李稳菊等与吕继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4-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必所;李稳菊;吕继康;张正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1269号原告张必所,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原告李稳菊,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址同上。系张必所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文娟、宁晓薇,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继康,男,1968年1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告张正宏,男,1970年1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所、李稳菊与被告吕继康、张正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必所、李稳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必所、李稳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所、李稳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正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