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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862号

陈美男、潘宝国、陈秀苗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美男;潘宝国;陈秀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元执字第862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男,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潘宝国,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陈秀苗,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执行人陈美男与被执行人潘宝国、陈秀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宝国、陈秀苗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宝国、陈秀苗支付借款本金2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用23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宝国、陈秀苗名下无可控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其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陈美男的房产(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后又被其他法院多次轮候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