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977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富有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火社区(乔木湾391号)。经营者:廖富友,武汉市洪山区富有建筑材料租赁站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乔靖,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罡泰家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富有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罡泰家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富有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富有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富有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庆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