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89号原告孙万金,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希国,男,汉族。被告周慧宇,男,汉族。被告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杨路56号A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姚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孙万金诉被告吕希国、周慧宇、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其无法明确被告吕希国、周慧宇的住址,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金撤回对被告吕希国、周慧宇、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刘立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宗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