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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执180号

殷献民与韩庆德、韩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献民,韩庆德,韩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殷献民。

被执行人:韩庆德。

被执行人:韩瑞英。申请人殷献民与被执行人韩庆德、韩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5)肥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