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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2070号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07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炳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

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