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07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炳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
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