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715号
原告:石某某,女,1982年2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