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520号原告吴红防,农民。被告李森杰,农民。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至8月15日到被告李森杰承包的前李寨庄园干楼房保温工程,完工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一直未给付。2015年4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951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工资款12951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4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