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XX阳。被告张楠。被告韩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与被告张楠、韩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阳负担。
审 判 长 贾春喜
代理
审判员 张静波
代理
审判员 丁增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