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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419号

刘信奎申请执行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信奎,张崇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信奎,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执行人张崇江,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信奎与被执行人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信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金忠

审判员  韩继坤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