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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6604号

陆德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陆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604号罪犯陆德涛,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五法刑一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德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陆德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9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陆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