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发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达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奥维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培,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313号纪发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奥维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发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奥维力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0,084.4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现已执行到人民3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票,情况已于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顾文洁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