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687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中专文化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