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109号
原告:田文全,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通榆县。
被告:张伟,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全诉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文全撤回对被告张伟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张明红
审判员 白永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