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1109号

田文全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文全;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109号

原告:田文全,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通榆县。

被告:张伟,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全诉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文全撤回对被告张伟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张明红

审判员 白永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