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8-1号原告黄文博。被告刘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博与被告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全部退还原告黄文博。
审 判 长 叶 蔚
代理
审判员 成 熙
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绥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