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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5656号

李巧兰与王麦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巧兰;王麦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5656号原告李巧兰,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麦囤,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李巧兰与被告王麦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巧兰、被告王麦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巧兰诉称: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被告私自在阳台外较低位置安装晾衣架,被告晾晒衣物、被褥后,会影响到原告家通风、采光,还会有水滴入原告天井。被告将两台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东侧卧室窗户上方,被告家开启空调后产生的噪音、震动、废气、冷凝水等会对原告家造成影响。被告的晾衣架、空调外机悬挂于原告天井上方,存在掉落隐患,威胁着原告家的安全。因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拆除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阳台外搭建的晾衣架;2、被告移除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东侧卧室室外安放的两台空调室外机。

被告王麦囤辩称:被告于1993年左右安装了现在的晾衣架及两台空调室外机,且均安装于自家墙面上。被告两台空调的冷凝水也排入专门管道。被告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承租人,被告系同号202室承租人。原、被告系上下邻居。被告在其阳台外安装了晾衣架,在其东侧卧室窗户下的外墙上安装了两台空调室外机。因原告认为被告的晾衣架及两台空调室外机对其构成影响,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租赁公房凭证复印件、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居民安装晾衣架、空调室外机为现代生活所必须。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房屋建造较早,原、被告均未提及房屋建造时预留了空调室外机安放位置,现被告将两台空调室外机安装于紧靠自家卧室窗户下方的外墙上,将晾衣架安装于自家阳台外的墙面上,并无不妥,均未对原告构成不可容忍的相邻妨碍。原告的相关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巧兰要求被告王麦囤拆除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阳台外搭建的晾衣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李巧兰要求被告王麦囤移除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东侧卧室室外安放的两台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巧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卫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