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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7407号

XX凯与王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凯,王天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407号

原告:XX凯。

委托代理人:徐航。

被告:王天良。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凯与被告王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凯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XX凯负担。

审 判 长  甘 震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