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407号
原告:XX凯。
委托代理人:徐航。
被告:王天良。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凯与被告王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凯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XX凯负担。
审 判 长 甘 震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