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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035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王纪胜;王磊;杜维;罗喜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035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迪庆,系该行行长。

被告: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民营科技园内科技大道76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纪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44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喜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纪胜,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王磊,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杜维,女,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罗喜明,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经理,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被告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王纪胜、王磊、杜维、罗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王纪胜、王磊、杜维、罗喜明银行存款1253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股权。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俗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王纪胜、王磊、杜维、罗喜明银行存款1253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