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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1774号

陈新与吕凤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凤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774号申请执行陈新,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凤启,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新与被执行人吕凤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新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4309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吕凤启归还陈新借款十五万零五百四十四元及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凤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凤启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430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陈新发现被执行人吕凤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吕凤启所应给付借款十五万零五百四十四元及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革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代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亭亭 关注公众号“”